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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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香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新思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洛阳美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二审负担部分,限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