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的租金37509元及违约金3788元;2018年7月23日之后的租金按上述《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2017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为月租金1030元)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该部分违约金按***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每月应付当月租金,从应付之日起,以月租金1030元为基数,按月息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2元,由被告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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