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714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7145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6532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532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3668.5元,保全费2570元,均由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4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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