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华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 二、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8554514.92元及利息(以1855451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855451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18554514.92元范围内对烟台高新区滨河花苑一期(A组团)1#、2#、5#住宅楼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20元,由原告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2320元,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