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2万元。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00.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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