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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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第201130457921.8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烟台科百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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