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庆市百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小园香径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2执保57号

申请人:安庆市百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CG1Q5J。

法定代表人:尹劲松,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小园香径化妆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4884G。

法定代表人:孙迎春,董事长。

申请人安庆市百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小园香径化妆品有限公司场地有偿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百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小园香径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小园香径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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