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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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风云膜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风云膜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华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108750元、利息(以108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为1738元,由原告***负担548元,被告合肥风云膜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华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4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