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1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

负责人:陈凌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磊,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联丰村志愿组20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碧桂园山水云间262-2105,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3373.84元及借款利息9502.2元,合计122876.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后期利息从2019年6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线签订《浦发银行“安居贷”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

被告答辩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

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线签订第1份《浦发银行“安居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消费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贷款年利率为7.125%(计息标准为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50%计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日为1日,被告逾期未归还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被告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10.6875%(计息标准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加收50%)至被告清偿本息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收取复利,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约定被告在线确认即视为签署本合同并生效。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依约转款100000元给被告账户,被告按期支付贷款本息;2017年12月1日,被告逾期未还款,经多次催缴未付。

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线签订第2份《浦发银行“安居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27000元的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为购车,贷款期限从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贷款固定年利率6.525%,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还款日为15日,涉及逾期利率等事项约定与第1份合同相同。原告依约于同日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依约偿还利息。2017年7月15日,被告逾期支付利息,经多次催缴未付。

2017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线签订第3份《浦发银行“安居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3800元的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为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从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贷款固定年利率为6.525%,还款方式为到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还款日为18日,涉及逾期利率约定等事项与第1份合同相同。原告依约于同日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依约按期偿还利息。2018年6月18日逾期支付利息,经多次催缴未付。

裁判理由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截止2019年6月5日,被告欠原告三笔借款本金113373.84元、三笔借款利息9502.2元,合计122876.04元,后期利息以113373.8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500元依照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3373.84元及其利息(截止2019年6月5日利息合计9502.2元,后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00元。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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