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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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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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借款本金282573024.15元; 二、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2573024.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50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506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负担36801元,由被告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9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