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274号

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郁波,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告知原告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4月26日向本院邮寄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5月7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该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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