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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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庄河市汇金盛典商务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74万元及截止2019年6月29日利息232755.3元,并承担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权证号为201708013311,建筑面积258.03平方米)、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权证号为201708013309,建筑面积196.42平方米)房屋、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权证号为201708013310,建筑面积247.38平方米)、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权证号为201708013312,建筑面积196.42平方米)折价、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庄河市汇金盛典商务酒店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82元,减半收取192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庄河市汇金盛典商务酒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