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三兴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辽02执异129号

异议人:***,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

负责人:夏云平,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埔尾村25号1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筒称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三兴诚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诚信)、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民航)、赵景霞、黄鹏、黄辛博、邵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经过

***称,其于2009年3月30日变更登记为深圳民航挂名法定代表人,名义执行董事,不在该公司中行使任何实际职权、不参与该公司具体经营和有关事务的实际操作执行,该公司也未直接发放工资或其他福利给到我本人。因深圳民航有四宗诉讼案件(被告)未能实际履行且无财产可以履行,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适用限制高消费,对于浦发银行案件中所涉文件无本人亲笔签名,本人对此并不知情,该案文件无本人亲笔签名,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因此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不应有的牵连,严重影响了本人日常出行和消费。故请求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原告浦发银行与被告三兴诚信、深圳民航、赵景霞、黄鹏、黄辛博、邵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5)大民三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三兴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偿还借款398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5日利息合计3498996.05元,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985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息);二、被告三兴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5日利息合计146862.26元,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息);三、被告三兴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5日利息合计50095.82元,自2015年1O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息);四、被告赵景霞、黄鹏对被告三兴诚信应给付原告浦发银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之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赵景霞、黄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兴诚信追偿;五、被告深圳民航对被告三兴诚信应给付原告浦发银行上述第一、二项之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深圳民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兴诚信追偿;六、原告浦发银行对被告黄辛博、邵红艳提供的黄辛博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广场××区××单元××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浦发银行在上述第二、三项款项范围内对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等。因当事人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辽民终7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7)辽02执874号限制消费令,对深圳民航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另查,本案执行中并未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司、铁路总公司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4号)规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8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如理由成立,应予以纠正;如理由不成立,应决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深圳民航因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作为被执行人深圳民航的法定代表人,在深圳民航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消费行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但其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其仅系深圳民航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对案件不知情,故应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令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请求,因本案并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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