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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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2,331.62元(包括医疗费8,677.85元、营养费1,322.15元、护理费8,096.50元、交通费146.80元、误工费14,088.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288.93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1,300.00元、营养费3,677.85元、鉴定费2,6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合计12,577.85元,按50%比例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00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负担24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38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