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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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62.5元﹝该款由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