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永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永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小额最高借字2016年第74***0号)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58元,并以本金20,0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向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海南永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73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2.73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