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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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7)苏0311民初509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变更(2017)苏0311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为8402044.61元,此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3.3万元; 三、维持(2017)苏0311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即:原审被告***、***对原审被告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对原审被告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销(2017)苏0311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对被告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某区的徐土国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登记债权数额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83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980元,由被告江苏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