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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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积欠利息2286.27元(利息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2019年5月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3.33‰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