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辽宁天启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宽甸泰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576.66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始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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