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货款3568145.23元;

二、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上款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以所欠货款3568145.2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6元,减半收取17673元,由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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