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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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29640元,并承担以29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文登支行,账号为37×××26的账户中。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