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保利达地产(佛山)有限公司 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号房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129274.2元及违约金38782.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661.12元(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径付予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