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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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375.72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1.88‰计收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