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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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博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成飞集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博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丽宝,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飞集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657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无法确认合同履行地,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支付承揽加工款及利息等,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露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