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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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32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840元、护理费3321.2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885.85元中的70%,即13220.1元,扣减5000元后,实际应支付8220.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