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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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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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二厂、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经销公司质保金损失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经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二厂、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