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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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拖车费共计102608.3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140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