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知科达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黔北发电厂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贵州知科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9248.46元,并自2015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占用费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贵州知科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由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负担4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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