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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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邯郸市晟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都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3597.7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子洪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149518.4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03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5233元,被告邯郸市晟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49元,被告***、***在继承张子洪遗产范围内负担2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