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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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聊城市开发区德澳化工有限公司票据款234500元及利息(以234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聊城市开发区德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8元,均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