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市广林木业有限公司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五丰食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聊城市广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231500元及应付利息(利息包含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阳谷五丰食品厂、***、***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阳谷五丰食品厂、***、***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广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