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借款本金336102.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按照年利率6.55%计算至付清之日,另加上被告所欠利息80242.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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