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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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冶金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冶金贸易有限公司126,0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17元,减半收取计705.09元,由原告浙江省冶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