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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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469.2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646.92元[36469.22元×2%×5个月(2019年7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 三、被告***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未偿还本金数、月利率2%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1.4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