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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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金鑫顺达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乌鲁木齐市金鑫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纸箱货款420100.6元,利息59864.36元,合计47996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99.48元,减半收取4249.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