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恺山糖业有限公司 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恺山糖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S20120605-01); 二、被告广西恺山糖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50000元; 三、被告广西恺山糖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四、驳回原告东方先导(湛江)糖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被告广西恺山糖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