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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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9576元以及滞纳金(详见附表);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至2018年9月30日的公摊电费、公摊维修费、电梯维保费合计3474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