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85189.07元、利息687.11元、罚息(以借款本金85189.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的标准,从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以利息68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的标准,从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理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八龙路以东天宝路以南学府名苑15幢东起二单元7层西户(许房预市字第10024211号)的抵押登记手续,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被告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终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6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