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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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豆支行 四会市地豆农村信用合作社 四会市威整农村信用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含罚息)25191.12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1日,之后罚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7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豆支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