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
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贷款利息人民币918.85元、罚息3234.35元、复利1670.91元(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之后产生的复利以未还利息918.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40%后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该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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