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5***5501);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45256.25元、利息3796.09元及罚息298.33元给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并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具体以原告明细清单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54元(受理费3287元、诉前保全费12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