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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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5101.31元(被告***垫付的5993.98元已扣除); 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601.95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5993.98元; 被告***不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