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20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6年10月6日,住***。

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77年2月9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会臣、高朋,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2006年3月9日,住***。

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85年9月19日,住***。

被告:***,男,生于2006年9月25日,住***。

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83年7月19日,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开发区阳光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商水县姚集镇第一初级中学,住***。

法定代表人:李红升,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6日,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8754282293,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庞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周口市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中国铁建东来尚城3、6号楼之间1-2层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生于1984年12月4日,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周口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周口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会臣、高朋、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立、被告平安周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周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商水县姚集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牙齿修复和种植及更换费,鉴定费等共计72621.67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在意外险种中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牙齿修复和种植及更换费,鉴定费等共计72621.6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晚,原告***与同班同学王凯、七(三)班学生王怡慷三人在校园内玩耍时,被正在打闹的被告***和***绊倒,造成***上颚一颗门牙脱落及旁边一颗门牙折断。被告***和***班主任李玉靖老师通知了被告***和***的家人,随后被告***和***的家人来到学校,并陪同原告***到周口人合医院就诊,其中被告***母亲垫付600元医药费。经过治疗,原告牙齿需修复、种植以及日后更换。被告人寿保险周口公司,为原告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平安财险周口公司承保了校方责任险。各被告不愿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费用。现依据《侵权法》和《保险法》规定诉之贵院,呈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及***将其绊倒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二人中的哪一个将其绊倒没有证据可以证明;2、被告***之母支付的600元是在存有误解的情况下支付的,二人不应当承担责任;3、原告在学校受到伤害,是在正常上课期间,是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所造成的,应当有学校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鉴于学校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险以及原告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原告的损失应当有上述两个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4、原告在校受伤是其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义务,对其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商水县姚集乡第一初级中学答辩称,虽然事故发生在学校,但是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教育设施不存在隐患。

被告人寿周口公司答辩称,本案审理的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将侵权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诉讼,违背一诉只审一个法律关系的原则;原告未在本公司购买保险,起诉人寿周口公司,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其起诉。

被告平安财险周口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与学校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是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因学校过失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应该归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2、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负责,应该考虑***、***和学校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实际责任比例,应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我公司赔偿,其他方该承担的责任我公司不承担;3、原告主张的牙齿修复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在核算中应该适当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原告***与同班同学王凯、七(三)班学生王怡慷三人在校园内玩耍时,被正在打闹的被告***和***绊倒,造成***上颚一颗门牙脱落及旁边一颗门牙折断。被告***和***的家人来到学校,并陪同原告***到周口人合医院就诊,被告***母亲垫付600元医药费。经过治疗,原告牙齿需修复、种植以及日后更换共需费用72621.67。被告商水县姚集镇第一初级中学在平安财险周口公司承保有校方责任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10日内履行完毕,其余原告放弃;

2、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姚集镇第一初级中学概无其他纠缠;

3、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之间纠纷另行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垫付)。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郑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聪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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