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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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40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5984104H。 负责人:张新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检查费等损失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9日15时35分许,在商水县公园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处,被告***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受伤。经商水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修理费2600元,支付被告***医疗费、修理费800元; 二、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本次纠纷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天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若彤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