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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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 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代码:914107007967829163。 法定代表人:张克,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延津县新乡市食品工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代码:914***3(1-1)。 法定代表人:刘兰花,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潢川县开发区三环路与经二路交叉口西北。 上诉人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本案按上诉人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继红 审判员彭晨 审判员李敏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中尉 书记员熊晓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