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29日为385739.68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等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律师费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729元,由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