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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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13民初960号之一 原告: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汕头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 审判长李燕玲 代理审判员桂渤 人民陪审员姚希尤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志伟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