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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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彦飞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1602号 原告:安阳彦飞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彦飞,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利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 原告安阳彦飞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阳彦飞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文莉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申振宇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