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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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耀华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3,169.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0元,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负担192元,由被告***、贵州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7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