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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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双越磐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鸭支行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双越磐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2098288.71元及违约金316626.29元,二项合计2414915.00元,2018年8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所欠款项2098288.71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双越磐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8298.00元; 三、驳回贵阳和气致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8元,减半收取140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双越磐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